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社會服務隊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66 年 12 月 66 學年度完成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 72 年 3 月 17 日 71 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15 日 73 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75 年 3 月 74 學年度第二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88 學年度第四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 10 月 94 學年度第一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8 日 102 學年度第四次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9 日 105 學年度社長改選暨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106 學年度社長改選暨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107 學年度社長改選暨社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華岡社會服務隊」(以下簡稱本社),為一服務性社團,依中國文化 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成立。 第二條:本社宗旨為號召並鼓勵同學,由學校走向社會,由都市走向鄉村,貢獻力量提供服務,同時由實際工作經驗中體會「服務」的真諦,在服務中自我磨練,自我肯定,了解生命的 意義,奉獻一己的愛心和力量,帶動社會進步,創造國家之繁榮。 第三條: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大雅館一樓。 第二章 社員第四條:本社社員資格及義務如下: 一、凡大學部在校生或研究生及先修生參加過本社招新活動。 二、遵守並執行本章程及社員大會決議案。 三、出席本社各種集會。 四、繳交社費。 五、擔任本社各項職務 第五條:本社社員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二、參與本社各項活動。 三、經本社社長同意得代表本社參與對外活動。 第三章 組織第六條:本社之組織設有專業指導老師、行政輔導老師、顧問、社長、副社長、假期服務隊隊 長、平時服務隊隊長、學期服務隊隊長、各幹部(文書、美 宣、財管、活動、總務)。 第七條:本社設專業指導老師一人,敦請校內熱心資深老師擔任之,協助指導服務之進行。 第八條:本社設行政輔導先生一人,得由學校派任之。 第九條:本社設顧問一人,由該屆前任社長擔任之,提供諮詢和意見協助社長進行社務參考。 第十條:本社設社長一人,資格為:
社長職責如下:
第十一條:本設社副社長若干,資格為本社社員具服務熱忱,曾參加過假期服務隊一期以上者由 社長任命之,副社長職責如下: 一、協助社長推行社務。 二、負責各組幹部的聯繫。 三、對內活動報備,對外聯繫接洽。 第十二條:本社設幹部若干,資格為本社社員且具服務熱忱者,由社長任命之協助社務推動,本社各幹部職責如下: 一、文書 (一)會議紀錄的資料處理(成冊、注意整齊)。 (二)各項資料、文件、文章之紀錄抄寫。 (三)社上讀物編列成冊。 (四)活動時記錄。 (五)資料照片的整理。 (六)製作問卷及分析與統計。 (七)網頁管理及更新。 二、美宣 (一)例行美工設計。 (二)宣傳海報設計。 (三)平服、假服隊員夥伴生日卡設計。 (四)美化社辦。 (五)晚會、活動的場地佈置。 (六)生活日誌設計與製作。 三、財管 (一)隊上物品、財物之管理及歸位(制定財產卡、財產清冊)。 (二)外援、購買的隊產歸入保管、分發各組。 (三)舊時資料歸檔保管。 (四)維持本隊器材的完整。 (五)維持平時電工器材之維修及添購。 (六)負責本社電工器材及財管器材出借。 (七)配合活動,場地之佈置、燈光、音響之架設。 (八)器材支援準備(量入為出)。 (九)活動結束收回財產。 (十)配合場地佈置、燈光、音響、張貼標語等工作。 (十一)支援攝影。 四、活動 (一)定期舉辦康樂活動,增進社員情感。 (二)協助社上活動之進行。 (三)定期舉辦康樂活動,增進社員情感。 (四)協助社上活動之進行。 五、總務 (一)負責財管支出、收入及編制經費預算表。 (二)協助校內核銷作業。 (三)每月製作月報表並公告,每學期製作學期結算表。 (四)按支出與收入製作現金帳、分類帳。
第四章 會議第十三條:社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選舉、罷免社長。 二、通過或修訂本社章程。 三、議決重要議案。 四、財務收入、支出及審查經費預算。 第十四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且社長改選期間得加開一次,臨時社員大會於社長或 經會員人數四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開之。另外,平時 幹部會 議每學期至少召開四次,由各個組別報告事項以及討論活動方向。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四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且缺席社員對所表決之議案均以棄權論,事後不得提出異議。下 列事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並送交輔導單位核備後行之: 一、社團宗旨之更變。 二、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三、社員(社員代表)之除名。 四、財產之處分。 五、負責人之罷免。 六、社團之解散。 七、其他和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經費第十六條:本社經費來源由社員繳交社費、學校輔助、各項義演、義賣活動、校外贊助籌得。 第十七條:本社對外爭取贊助不應違背其宗旨。 第十八條:本社社費收取和各種校內外贊助,應以團體名義為之並列為本社收 入,不得私用。 第十九條:本社本社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社員大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第二十條:本社應每月公布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第二十一條:本社解散前,應先償還債務,並召開社員大會議決剩餘財產之分配,陳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 第二十二條:社費伍佰元於入社時繳交,入社一學期後繳交壹佰元,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可減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第二十三條:社員退費機制,從繳交當學期期初社大開始算起,三週內退費二分之一,六週內退費六分之一,六週後不予退費。 第二十四條:本社所有經費應存於本社固定帳戶 戶名:中國文化大學華岡社會服務隊○○○ 立帳郵局:文化大學郵局
第六章 服務隊之組織第二十五條:本社設有假期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推展寒暑假假期服務活動。 一、本隊由本社遴選本校熱心服務的同學經集訓後組成之。 二、本隊設大隊長一人,得由本社社長或副社長兼任之,或由出過三期假期服務隊經前一期大隊長推薦之。負責總理隊務。 三、本隊設領隊一名,由大隊長邀請校內熱心資深師長或曾出過假期服務隊之研究生擔任之,負責督導全隊工作之進行。 四、本隊設輔導員一名,由大隊長請曾任大隊長或參加過四期以上資深隊員擔任之,擔任工作協調與經驗輔助。 五、本隊設副隊長若干,協助活動之執行,由參加本隊二期以上 (不含二期)者,由大隊長任免之。 第二十六條:本社得設立平時服務隊,推展平時服務有關事項。 一、服務內容以配合教育部帶動中小學為主。 二、平時服務隊設大隊長一名,由社長請曾出過一期假期服務隊 之社員擔任之,負責總理隊務。 第二十七條:本社得設立學習服務隊,服務內容以關懷弱勢團體為主。 一、配合學校服務學習在每學期推展學期服務有關事項。 二、學習服務隊設大隊長一名,由社長請曾出過一期假期服務隊之社員擔任之,負責總理隊務。 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八條: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公告施行 之,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