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
107學年度組織章程修訂對照表
新版章程 |
舊版章程 |
修改原因 |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華岡社會服務隊」(以下簡稱本社),為一服務性社團,依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成立。 |
第一條:本社團定名為「華岡社會服務隊」(以下簡稱本社),為一服務性社團,依中國文化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成立。 |
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一條修正。 |
第十條:本社設社長一人,資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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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社設社長一人,資格為本社社員具服務熱忱,且曾參加過假期服務隊一期以上者,經社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若社長因故辭職,由副社長代理至任期結束。 |
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十九條修正。 |
第十七條: 本社對外爭取贊助不應違背其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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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列,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三十三條增加。 |
第十八條: 本社社費收取和各種校內外贊助,應以團體名義為之並列為本社收入,不得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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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列,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三十四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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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社應每學期編列預算及製作結算報告,提經社員大會或內部監督單位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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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列,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三十五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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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社應每月公布財務報表,供會員閱覽,進行公開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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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列,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三十六條增加。 |
第二十一條: 本社解散前,應先償還債務,並召開社員大會議決剩餘財產之分配,陳報輔導單位同意後行之。無法處理之剩餘財產,得由輔導單位將之分配給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或社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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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列,依學生自治組織與社團輔導辦法第三十七條增加。 |
第二十二條:社費陸佰元於入社時繳交,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可減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
第十七條: 社費陸佰元於入社時繳交,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可減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退費機制如下: 從繳交當學期期初社大開始算起視情況予以扣款,三週內退費二分之一,六週內退費六分之一,六週後不予退費。 |
更改條數,因前面條數更動。分開內容,清楚退費機制。 |
第二十三條:社員退費機制,從繳交當學期期初社大開始算起,三週內退費二分之一,六週內退費六分之一,六週後不予退費。 |
第十七條: 社費陸佰元於入社時繳交,若持有中低收入戶證明和身心障礙手冊者,可減免新台幣壹佰捌拾元。退費機制如下: 從繳交當學期期初社大開始算起視情況予以扣款,三週內退費二分之一,六週內退費六分之一,六週後不予退費。 |
更改條數,前面條數更動。分開內容,清楚退費機制。 |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有假期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推展寒暑假假期服務活動。 一、本隊由本社遴選本校熱心服務的同學經集訓後組成之。 二、本隊設大隊長一人,得由本社社長或副社長兼任之,或由出過三期假期服務隊經前一期大隊長推薦之。負責總理隊務。 三、本隊設領隊一名,由大隊長邀請校內熱心資深師長或曾出過假期服務隊之研究生擔任之,負責督導全隊工作之進行。 四、本隊設輔導員一名,由大隊長請曾任大隊長或參加過四期以上資深隊員擔任之,擔任工作協調與經驗輔助。 五、本隊設副隊長若干,協助活動之執行,由參加本隊二期以上(不含二期)者,由大隊長任免之。 |
第十八條:本社設有假期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推展寒暑假假期服務活動。 一、本隊由本社遴選本校熱心服務的同學經集訓後組成之。 二、本隊設隊長一人,得由本社社長或副社長兼任之,或由出過三期假期服務隊經前一期隊長推薦之。負責總理隊務。 三、本隊設領隊一名,由隊長邀請校內熱心資深師長或曾出過假期服務隊之研究生擔任之,負責督導全隊工作之進行。 四、本隊設輔導員一名,由大隊長請曾任隊長或參加過四期以上資深隊員擔任之,擔任工作協調與經驗輔助。 五、本隊設副隊長若干,協助活動之執行,由參加本隊二期以上(不含二期)者,由隊長任免之。 |
更改條數,前面條數更動。更改職務名稱,清楚職責內容。 |
第二十五條:本社得設立平時服務隊,推展平時服務有關事項。 一、服務內容以配合教育部帶動中小學為主。 二、平時服務隊設大隊長一名,由社長請曾出過一期假期服務隊之社員擔任之,負責總理隊務。 |
第十九條:本社得設立平時服務隊,推展平時服務有關事項。 一、服務內容以配合教育部帶動中小學為主。 二、平時服務隊設大隊長一名,由社長請曾出過一期假期服務隊之社員擔任之,負責總理隊務。 |
更改條數,前面條數增加。 |
第二十六條:本社得設立學期服務隊,服務內容以關懷弱勢團體為主。 一、配合學校服務學習在每學期推展學期服務有關事項。 二、學期服務隊社大隊長一名,由社長請曾出過一期假期服務隊之社員擔任之,負責總理隊務。 |
第二十條:本社得設立學期服務隊,服務內容以關懷弱勢團體為主。 一、配合學校服務學習在每學期推展學期服務有關事項。 二、學期服務隊社大隊長一名,由社長請曾出過一期假期服務隊之社員擔任之,負責總理隊務。 |
更改條數,前面條數增加。 |
第二十七條: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公告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第二十一條:本組織章程經社員大會通過,呈報課外活動組核備後公告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
更改條數,前面條數增加。 |